别让美酒变苦酒

——法眼看喝酒

    期次:第387期    阅读:915    作者:□杨连专教授法学博士

酒,自出现以来,就为许多人,特别是文人雅士所喜爱,成为文明的伴生品。人类历史上许许多多脍炙人口的诗词歌赋、传说佳话、爱情故事、武林豪杰都和酒有着说不清的瓜葛。当然,无度饮酒也会带来人间的悲剧乃至于亡国的灾难,所以,醉酒有风险,喝酒须谨慎,别让美酒变苦酒。

酒的化学成分是乙醇,最初是野生水果在自然发酵过程中生成的。人们喜欢喝酒,有自然的原因,也有社会的理由。自然的原因主要是喝酒会刺激大脑产生多巴胺,给人带来愉悦感和欣快感;酒精能够麻痹人的中枢神经,从而让大脑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变得迟钝,让人放松,帮助人们消除一天的紧张感。社会的原因在于,在现代交往中,喝酒是一种礼节、一种文化,是沟通信息、交流感情、增进友谊的一种重要方式。

酒被饮用后,通过口腔进入胃部,在胃部 10%-20%的乙醇被吸收,通过血液循环系统直达大脑,引起脑部血管扩张,产生神经兴奋。进入肠道后,乙醇由于其优秀的亲脂性,75-80%的乙醇快速通过肠道绒毛细胞被吸收进入血液。大脑在酒精刺激下会释放出更多的肾上腺素、皮质醇和去甲肾上腺素等物质,使饮酒者变得十分亢奋。乙醇在肝脏中会被首先代谢为乙醛,随后乙醇再代谢为乙酸,乙酸再最后转化为脂肪酸、丙酮酸盐等。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顺利完成“酒精分解三部曲”。有些人体内的乙醛脱氧酶含量较少,所以在第一步酒精分解成乙醛之后,无法进一步将乙醛分解,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乙醛会滞留体内,引起脸部泛红、恶心头晕的症状,乙醛还会穿过各种器官、组织细胞的细胞膜,进入到细胞的内部,从中破坏掉细胞核内的基因,留下“癌变”的隐患。

喝酒不违法。一般情况下,法律也从不禁止喝酒,但是,在特殊的时间、地点、从事特殊的行为时,喝酒就可能违法,极端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 133 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且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随行为人醉酒程度的加深而扩大。所以,《民法典》第 1165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坏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呼朋唤友饮酒时,如果不能控制住“度”,放任聚餐者豪饮乃至于酗酒,是有可能“引火烧身”的。实践中,已有多例“恶意劝酒”致人伤亡而引起诉讼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共产党员更应该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党员干部胡吃海饮不仅影响党的形象,也可能受到党纪的处罚。党员干部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但不起诉或者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并被判处刑罚的(含缓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32 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顺便说一句,父母醉驾还会对子女的征信带来影响。子女成年后考取党、政、军、国企等单位时,父母醉酒驾驶的经历会对其政治审核时产生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