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弟姊婿讼家财

    期次:第428期    阅读:1098    作者:□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张景峰

摄影 张景峰   

摄影 张景峰   

《宋史》载北宋张咏审理一件民家子与姊婿诉讼分割财产的案件。“有民家子与姊婿讼家财。婿言妻父临终,此子裁三岁,故见命掌赀产;且有遗书,令异日以十之三与子,余七与婿。咏览之,索酒酹地,曰:‘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托汝。苟以七与子,则子死汝手矣。’亟命以七给其子,余三婿,人皆服其明断。”

这是一个内弟与姊婿诉讼分割诉争财产的案件。有一个富人,身患重病快要死亡了,其子才三岁左右,啥事不懂、啥事不会干。在一个有些财产的家庭,遇到这种情况,也是遇到了大事、难事,这个家该怎么办才能延续下去,孩子也能在长大后得到一笔发展资金?这个富人斟酌再三,想出了一个处理办法:命其女儿之婿享有家庭财产管理大权,即在其临终前将财产的管理权交付给女儿之婿。并且白纸黒字,留有未来儿子与女婿分割财产的办法:以后儿子成年之日,财产十分之三分给儿子,十分之七分给女婿。待到儿子成年分割财产时,儿子诉讼到官府,不同意按照三七分。而女婿拿出原来岳父写出的记载财产分割办法的文书。张咏看罢,以酒洒地祭奠,说了一番话作为理由,判决十分之七给儿子,十分之三给女婿。史载,大家都认为这是明智、聪明的判决。

值得回味的是这个判决理由有两点:一点是,以子幼托汝。岳父因为孩子幼小,托付女婿一方面管理资产,另一方面自然是保证孩子能够顺利长大成人、香火延续。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岳父确定未来的三七分割方法,暗含的前提是女婿善良地照看儿子长大成人。不能虐待,该读书就读书等责任都要负起来。一点是,如果以十分之三分配给女婿,则孩子早就死在你的手里了。这一点是个关键。为什么争讼到官府,大概内弟与姊婿关系不好,内弟肯定要将很多姊婿对其不好的实例在公堂上讲出来,证明姊婿不应该分得十分之七的财产,不然也否定不了白纸黑字。姊婿仅仅以白纸黑字来论证自己应该得到十分之七的财产,我们很难不假设其他情况。张咏的直接理由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给你十分之七是这个样子,给你十分之三孩子早就死在你的手里了。当然,如果一点不给女婿分割财产也不合适。这大概也是张咏将十分之三财产分割给女婿,大家能够接受的主要原因。

以现代眼光看,张咏判决的制度依据是什么呢?我们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制度根据进行简要分析。首先,先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制度来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制度确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类型。初看,这个故事就是一个继承案件,而且很可能是遗嘱继承案件。其实,继承制度所确定的继承,继承的是财产。继承权发生时,随之转移的通常是财产所有权等归属性权利。本案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因为嘱托人的死亡而发生转移,转移的仅仅是财产的管理权(不否认女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其次,从《继承法》规定的遗赠制度来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接近于遗赠协议。书面嘱托中既有未来财产的处理,也会有儿子抚养问题的解决。但该嘱托设计的不是通常遗赠抚养协议要解决的遗赠人抚养问题;在嘱托人死亡后,遗产归属权也没有发生即时转移的法律后果。本案嘱托解决的是孩子成人后即未来时段的财产如何处理,与遗赠法律行为也有所不同。第三,不属于继承,也不属于遗赠,到底属于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从《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制度来看,本案实际上属于信托问题。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岳父(委托人)为了自己儿子成年后有生活乃至发展的物质基础,将财产委托给女婿进行打理(前提是按照岳父的意愿)。待到儿子成年,十分之三给儿子(受益人),十分之七给女婿(受托人)作为报酬。本案遗产信托属于《信托法》规定的民事信托,不是营业、公益信托。

当然,我们国家古代没有完整的民事法律制度,对这些问题不可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处理这些古代所称的细故问题,审理者的自由裁量余地很大。本案既然涉及到了协议关系,义务人履行协议义务或者相关义务是协议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判决是否完全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所必然考虑的因素。法官正是因为在处理案件时考虑到了义务履行因素,对本案的判决才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