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鲜明特征

    期次:第406期    作者:□ 马克思主义学院 霍玉敏 教授

党的纪律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 年,正式发布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进行了三次修订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经验、制度规矩进行总结、融合和升华,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集大成之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条例》)作为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纪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把握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是深刻领会、严格落实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是从修订内容看,显著特点就是政治站位高,彰显政治性。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条例》修订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及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紧紧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进行。

《条例》总则中把“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中,处处体现出对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章的贯彻落实。如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等内容,明确将“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写入总体要求;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从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是打头、管总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条例》沿用了六大纪律的体系划分,其中首先强调的依然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如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原本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由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并主张“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的强调,带动了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全面从严,形成了纲举目张的效果。

新增政治规矩内容、量纪政治标准更加科学严明。从内容上看,《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界定更加精准、表述更加清晰,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言行的红线;对相应纪律处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量纪标准也更加科学、严明。如,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新增了对“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问责规定,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全部有新增政治规矩的内容;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着重补充与完善政治纪律的相关内容,有利于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

新修订《条例》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鲜明的问题导向。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原创性地提出了“大党独有难题”的新观点。大党”既是指党员人数超大规模、组织体系超大规模,更重要更本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品格、组织塑造、领导智慧、胸怀格局、精神境界等方面的集中体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六个如何始终”深入阐述了我们党前进路上必须解决的最为紧迫、最为关键、最为根本的独有难题。解决这些难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条例》的修订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导向,从纪律保障层面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忧患意识。《条例》修订直面问题,剑指突出问题,聚焦监督执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靶向施治,进一步细化行为边界,充实违纪情形,进一步完善处分规定,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与时俱进是中国共产党永葆先进性和生机活力的灵魂,《条例》的修订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与时俱进的党章引领方向、凝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中国共产党自 1921 年诞生至二十大,先后制定、修正过十八次党章,每次对党章的修改和完善,都反映了我们党不断对党的建设规律进行探索,记录着党的历史发展进程,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和创新精神。《条例》在党的二十大后再次修订,是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和实际行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针对新时期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党章有效协调。如,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加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党章规定,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强化党组织纪律审查和党员强化组织意识。

内容上的不断充实完善。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了新变化,党中央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法规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以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条例》在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基础上完善纪律规范,围绕“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总体要求,补充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纪律规章。如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问责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条例》的三次修订完善,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针对违纪违法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与时俱进地完善纪律规范,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是在回应时代之需。这使得不管是披上“马甲”,还是转入“地下”,抑或进入“线上”的新型或隐性违纪违法行为,都被列入处分之中,无处遁形,大大提升了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衔接性,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条例》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